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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 凡因施工或特殊原因需临时向区属排水管道排放废污水和施工泥浆水的工程项目 二、审批依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1、工程项目开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做好临时排水设施(包括泥浆沉淀池、化粪池等),并向区水务局提出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许可申请; 2、区水务局窗口受理后,安排现场踏勘,对相关的临时排水设施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在十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不符合要求的,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用地范围地形图一份; 4、排水专业方案、审核意见; 5、施工期间的临时排水方案、措施及平面图; 6、临时设施产生的污水如无条件纳入市政污水管网,须提供环卫部门粪水、粪渣清运合同。 五、审批流程  六、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69989794区办证中心水务局窗口 59532141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署 备注:《临时排水许可证(施工)》有效期不超过该工程的施工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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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更新 ( 2007-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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