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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许可审批 输出PDF 打印 E-mail

一、申请条件

凡污水纳入嘉定区区属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排水户;纳入市属污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户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

二、审批依据

《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三、办事程序

1、接管阶段:A、排水单位雨污水管道竣工后,向区给排水管理署提出接管要求(填写接管证明单);B、专业施工单位进行污水接管工程;C、现场踏勘排水设施(包括雨污水管道分流情况、检测格栅井等)验收,验收合格,开具接管证明;D、试运行期间进行排放污水水质检测;

2、审核发证阶段:A、排水户向区水务局提出排水许可申请,申请资料齐全,区水务局窗口正式受理,并开具《受理单》;对因不能提交齐全、有效的申请材料暂无法受理的,应将具体要求向申请人告知,并要求申请人补正;B、自受理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区水务局工作人员核验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的,报区水务局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核发《排水许可证》或《临时排水许可证》。

四、申报材料

1、申请表 ;

2、厂区雨污水管管网平面图(竣工图)一份;

3、项目单位用地范围地形图一份;

4、项目的批准立项文件(新建单位提供);

5、排放污水的水质检测报告(居民住宅区不需要提供);

6、检测格栅井竣工证明单(原件);

7、接管证明(原件);

8、持“临时排水许可证”者,须提交整改或试排水后的合格证明;

9、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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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事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联系电话

69989794区办证中心水务局窗口

59532141区水务局给排水管理署

备注:

1、《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水户应当在《排水许可证》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续期;

2、《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排水户应按要求在规定的治理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换发《排水许可证》。
最近更新 ( 2007-08-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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